抵销比例要求
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应清缴碳排放配额量“最终核定的2019-2020两年企业应清缴配额量(tCO2)”。
项目产生时间
2017 年 3 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缓;
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 CCER 均为 2017 年 3 月前产生的减排量。
其他要求
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承诺拟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不再用于交易和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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