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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 | “新三样”如何破解欧美碳壁垒?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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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课题组

2023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和《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相继生效。欧盟碳关税在西方国家引发了连锁反应,近年来,各国相继形成了各类碳壁垒或隐形碳壁垒。这些碳壁垒正在从高碳行业向清洁行业蔓延,对我国外贸“新三样”及新能源产业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

 

碳关税由气候融资工具异化为国际贸易壁垒

碳关税是一种促进碳减排的政策工具和气候融资工具。碳关税是主权国家对高能耗、高碳排放的进口商品征收的碳排放特别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属于碳税的一种,主要区别是碳税针对国内商品,而碳关税针对进口商品。

作为促进各国碳减排的重要税务工具,碳关税要充分尊重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通过国际协商、多边合作共同制定碳关税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通过公开透明、非歧视和非单边的方式征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技术支持,帮助其提高减排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如果全球无法就碳足迹核算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碳关税容易异化成为各国争夺产业发展空间、设置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碳关税在碳达峰时间最早的欧盟国家首先提出并落地。由于英法等国家在工业革命中率先崛起,欧盟28国的碳排放量于1979年在全球率先达峰。2005年欧盟碳市场正式启动,当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优先承担减排义务。此后,核电占比近80%的法国提出,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国家的产品征收额外关税,并积极推动碳关税在欧盟落地。2019年德国首次公开表态支持碳关税,加之当时的反对方英国计划脱欧,欧盟成员国就碳关税问题基本统一了立场。2019年,欧盟提出欧洲绿色协定,计划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0%~55%,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并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列入核心内容,2023年4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CBAM草案,CBAM走完了全部立法程序,全球第一个碳关税正式落地。

碳关税逐步异化为国际贸易壁垒和产业保护手段。欧盟碳关税绕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主要目的是抢占国际碳税规则的制定权与话语权,维护欧盟碳密集产业的竞争优势。欧盟碳关税主要针对六个高排放行业的初级产品,而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EAP)主要针对复杂加工产品,包括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电池和汽车等七大行业,比如已经生效的《新电池法》规定,超过碳足迹最大阈值的电池产品禁止进入欧盟市场,这相当于市场准入标准,比碳关税的影响更大,其他几个行业产品的碳足迹立法也在推进中。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欧盟,推动本国的碳关税立法进程,如英国已宣布将自2027年起实施碳关税,碳关税的影响有从欧盟向西方国家和全球扩散、从高碳行业向清洁行业蔓延的趋势,碳关税逐步异化为这些国家施行的国际贸易壁垒和本土产业保护手段。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碳关税始终持反对立场。大部分发达国家对碳关税持开放或支持态度,希望凭借碳关税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碳减排义务,避免“碳泄露”。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对碳关税持反对或谨慎态度,中国对碳关税始终持反对立场,认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自由贸易规则,也不符合全球气候治理原则,是欧盟的单边行为。部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同样持谨慎态度,认为碳关税不利于世界经济复苏,不利于缩小全球收入差距。

 

碳壁垒对“新三样”的影响

面向高碳行业的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相对有限。欧盟碳关税涵盖6个行业,在2023年10月到2025年12月的过渡期,钢铁、铝和氢3个行业只核算直接排放,水泥、电力、化肥3个行业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都要核算。近几年,我国受CBAM影响的出口额占对欧出口的3%左右,我国对欧盟出口额较大的行业是钢铁和铝,据初步测算,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钢铁成本将增加25%左右,铝成本将增加9%左右。如果过渡期结束后碳关税覆盖欧盟碳市场的所有行业以及下游产品,并核算间接排放,则间接排放大的铝行业受影响程度将会跃升,我国受影响的出口额占对欧出口的比例提升至12%左右,受影响最大的行业是石化和钢铁,并可能波及下游产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光伏产品。

碳壁垒对光伏产品中的光伏组件出口影响最大。美国、部分欧洲和亚洲国家一直通过反倾销调查、关税等贸易壁垒限制对中国光伏产品的需求。2023年,我国对美国出口光伏电池片、组件产品的占比均不足0.1%。同时,法国、意大利、瑞典、韩国等国家对光伏产品的碳足迹提出要求,比如,中国光伏组件在法国的市场份额低于欧洲其他国家,主要是因为其碳足迹认证要求高;自2022年4月起,印度对光伏组件和电池分别征收40%和25%的基本关税,受关税政策影响,2022年一季度印度进口需求暴增,4月关税生效后,我国对印度光伏产品出口骤减至冰点。我国的光伏产品中,硅片、电池片的出口市场主要是土耳其、印度、韩国等国家;组件和逆变器的最大出口市场是欧、美、澳、印等,约占出口额的一半。2023年,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额为475.9亿美元,其中组件出口额为388.4亿美元,因此碳壁垒对终端产品光伏组件的影响最大。

动力电池企业面临碳信息披露和材料回收的压力。从2017年开始,中国的动力电池出货量开始领跑全球,欧洲是主要出口市场。《新电池法》要求,自2024年7月起,进口的动力电池、工业电池必须提供碳足迹声明和标签,2027年起动力电池须持有记录材料、可回收物、碳足迹、供应链等信息的“电池护照”,用以证明产品的可持续性和循环性。日本等其他国家也要求电动汽车制造商必须披露电池的碳足迹。对出口企业来说,这可能泄露敏感的核心参数,带来信息安全问题。在锂电池的整体碳排放中,正负极、电解液、隔膜、铜铝箔、壳体等部件的原材料生产阶段占80%左右。因此,《新电池法》要求至2027年末,在欧盟国家销售的电池关键材料钴、铜、镍的回收率均需达到90%,金属锂的回收率要求为50%。目前,中国的单位动力电池碳排放量约为先进国家的一倍,且锂回收的成本较高,很难大规模回收再利用。中国企业要开拓西方市场,就要从源头调整或更换材料、工艺和设备,建立完善碳足迹管理体系,满足材料回收和再生利用、信息披露等要求,短期内会提升企业成本,对管理和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会影响全球市场竞争地位。

新能源汽车企业面临更严重的隐形碳壁垒问题。在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碳排放中,动力电池最高占60%。《新电池法》的思路是基于物料清单进行碳足迹核算,就是拆分到具体零部件,甚至单一材料。新能源汽车的零部件达1万多个,企业可以管控的主要是整车和上游零部件制造环节的碳排放,而很难管控碳排放占比高的电池材料、钢、铝、塑料等原材料环节,在碳核算方法、碳核算数据、产业链协同等方面还比较薄弱。2024年6月,欧盟宣布从7月4日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将在现有10%关税基础上,最高加征38.1%的额外关税。2024年5月,美国宣布在原有对华301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对自华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以及关键矿产等产品加征关税,其中电动汽车从25%提升至100%,锂电池、电池零件及永磁体、钢铁和铝从0~7.5%提升至25%。这些政策虽然名义上没有“碳”,但实质上是更严重的隐形碳壁垒。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出海”范围集中在俄罗斯、东南亚、南美洲和中东地区,并未完全打开欧美市场,产业链整体受到了很大冲击,企业开拓欧美市场将更加困难。

 

积极正面应对欧美碳壁垒

碳壁垒已成为西方国家保护本地产业的一把“利器”,短期内会提高我国“新三样”出口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削弱中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长期来看,碳壁垒对我国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如果各级政府、园区和企业能够充分认识零碳发展的大势,积极正面应对,尽早高标准做到低碳零碳要求,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优势,占据全球市场领导地位。

首先,要完善碳定价体系,推动标准和数据的国际互信。从短期来看,由于欧盟碳关税与欧盟碳市场碳价格挂钩,我国要尽快推动碳市场的行业扩容,加速对各行业开展碳定价,把各种有利于促进碳减排的气候、能源、环境等政策换算为碳价格,加快能源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推动实现碳价逐步趋近欧盟碳价;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碳足迹核算标准、因子数据库、标识认证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力争制定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鼓励低碳零碳认证产品出口,推动实现碳足迹标准和数据库国际互信。

企业则要引进、培养碳管理人才,建立碳资产和碳足迹管理体系,摸清自身及上下游产品的碳排放,制定碳关税及碳足迹、数字产品护照、回收材料及溯源等碳壁垒的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的交易和清缴履约,熟悉碳市场、碳金融、碳产业相关知识,倒逼节能减排进程;应用数字化平台开展碳足迹核算和认证,引导供应链低碳发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全产业链布局,利用纵向一体化加强碳足迹管理。

其次,要加快推动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实现低碳零碳生产。从长期来看,这是政府和企业应对碳壁垒的根本措施。政府可以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钢铝等重点产品的产业链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支持政策,鼓励具有显著低碳、零碳特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气候友好型项目的投融资支持,积极培育二氧化碳捕集和利用(CCUS)、生物制造等负碳未来产业。

企业要制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规划,加大人才和资金投入,通过技术授权模式与国外企业加强合作,研发低碳零碳替代材料、零部件和生产设备,积极探索CCUS技术,逐步降低低碳零碳生产工艺和流程的成本;大力探索研发与设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型制造模式,拓宽智能制造在产业链中的覆盖率,提高产品的服务价值占比,减少产品中的隐含碳。

第三,要继续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双向开放,实现互利共赢。这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行路径。国家可以在自贸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对外贸“新三样”产业链上的化工新材料、高端装备、操作系统及工业软件等与世界先进技术差距较大的“卡脖子”领域,探索更加便利的投资贸易政策,利用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产业链供应链齐全、新能源产业和绿电供应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力度,通过外商的桥梁纽带作用,尽可能减轻碳壁垒对我国外贸“新三样”及产业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在试点自贸区探索与欧美对等的碳关税和碳足迹政策,对碳密集产品加征关税,加大低碳认证中间品进口,对低碳产品降低关税,进而降低最终品的碳含量。

有条件的新能源企业要抓住世界光伏装机快速增长、新能源汽车快速渗透的机遇,积极开展全产业链布局和全球化布局,重点优先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在欧美开展绿地投资,采取开源模式开放专利,吸引当地人才,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带动行业和当地产业发展,与欧美企业实现共赢。

第四,要积极推动绿电直供,加快零碳工厂和零碳产业园建设。在我国电力碳排放占比高的情况下,绿电直供是减碳利器。以动力电池为例,使用绿电能够显著降低碳足迹,磷酸铁锂电芯若全部使用绿电组装,电池碳排放量可降低30%以上,若正极和负极材料全部使用绿电生产,电池碳排放量可降低50%以上。

国家应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推动绿电、绿证和碳交易三类市场的有效衔接,解决绿电专线建设难度大、配电网直供配电少、东部地区自建分布式绿电直供发电量小等问题,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结合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支持一定规模以上新能源项目采取“自发自用为主、少量余电上网”方式开展直供模式试点,推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

企业要提高绿电占比,考虑将生产基地设在四川、云南、内蒙古、新疆等水电、风光资源丰富的省份,以及中东部清洁能源占比高的城市,也可以自建分布式光伏或风电,通过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储能、充电桩、电动车协同形成的新型电力系统,形成自适应、按需调节的智能微电网系统,在生产制造领域以先进低碳工艺和技术、智能化系统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零碳工厂和零碳产业园,为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全过程提供低碳或零碳能源供给。

第五,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事实上,我国新能源产品的主要市场在国内,当前,风电、电动汽车、光伏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占比分别为90%、87%、60%,2023年我国106家锂电上市公司海外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25.50%。要进一步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可以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全社会培养低碳零碳消费习惯,鼓励燃油车置换新能源汽车,鼓励电动汽车下乡,大力推广建筑立面太阳能光伏系统、光储直柔、智能微网等先进技术,推动建筑、交通工具、企事业单位、社区、园区等零碳微单元的建设,开展零碳社区、零碳乡镇、零碳园区、零碳企业试点示范行动,加快零碳城市和美丽中国建设步伐,为企业发展提供宽广的国内大市场。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成员:易毅、王思洋、田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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