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发布。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其间,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全国碳市场各级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都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问:国家未公布西藏自治区电网排放因子,核查中如何计算西藏自治区发电企业消耗电力引起的间接排放?
答:企业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中的电网排放因子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来计算。
问: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入炉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若有细微差距,企业为总体平衡,对入炉报表数据进行了修正,是否能采纳?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并在排放报告中说明未采用入炉煤的原因。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
(1)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
(2)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3)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
因此,企业应直接采用以上报表的记录数据,不可以对数据进行手动修正并应用于排放计算。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